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(中央社記者張茗喧台北7日電)雲林縣政府日前公布一項自治條例,宣布將陸續禁止縣內產業使用石油焦及生煤;環保署以自治條例牴觸「地方制度法」及「空氣污染防制法」為由,宣告無效。 雲林縣內的台塑六輕石化工廠燃燒石油焦與生煤發電,排放二氧化硫及有毒物,引發鄰近居民多次抗議,認為這些有毒物已危害他們的健康。 雲林縣政府6月10日公布「雲林縣工商廠場禁止使用生煤及石油焦自治條例」,並於6月12日函請環保署備查,條例內容指出,縣內工廠1年後將不得使用石油焦、2年後不得使用生煤,且不再核發兩者固定污染源的使用許可證。 環保署今天傍晚發布新聞稿指出,6月起曾多次邀集中央機關及法律、環境工程專家開會,並請經濟部、內政部及法務部提供意見,經綜合研判後,認為自治條例規範的事項不只是環境保護,而是涉及具全國一致性的能源政策,必須統一依據「能源管理法」進行規範。 此外,環保署強調,「空氣污染防制法」第28條規範生煤、石油焦等空污物質是採「許可制」,人民享有申請許可的權利,但雲林縣政府自治條例中,卻明定「全面禁止」,已牴觸「空氣污染防制法」,因此宣告該自治條例無效。1040907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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